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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信法〔2017〕634号索取号:AG8100000-2017-004各有关单位:  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加强新材料的研制和推广,促进其产业化和市场化,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 海 市 财 政 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30号)的要求,加快本市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加强新材料研制及应用推广,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办法中“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在中试后首次单个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的销售批次。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
发布时间: 2018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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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8〕139号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研究,现将2018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2018年度全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分别为12万吨、11.5万吨。  二、各稀土集团要认真做好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在我部下达计划15个工作日内,商所在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将本集团计划分解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计划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计划: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  (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要严格遵守环保、资源开发等有关法规,遵照计划组织生产...
发布时间: 2018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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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稀土现状    二、发展原则和目标    三、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四、促进稀土利用与环境协调发展    五、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六、促进公平贸易和国际合作前 言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用途日益广泛。  中国是稀土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稀土行业取得了很大进步。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和出口国。  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与之相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不断凸显。在稀土开发利用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是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近年来,中国在稀土的开采、生产、出口等环节综合采取措施,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稀土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中国一贯尊重规则,信守承诺,为世界提供了大量的稀土产品。中国将继续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加强稀土行业的科学管理,向国际市场供应稀土产品,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
发布时间: 2018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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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上海新一轮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二条 (含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特别是高科技和社会公益性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来沪设立的研发机构,适用本若干意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外...
发布时间: 2018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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